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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盗取“数字钱包”密码,是否真的构成盗窃罪?

imtoken下载 2023-03-25 05:22:55

盗用他人虚拟货币“数字钱包”密码是否构成盗窃罪?

由于BTC等虚拟货币的巨大经济价值,虚拟货币被盗的情况在实践中也时有发生。 那么,窃取他人虚拟货币“钱包”密码是否构成盗窃罪? 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存在争议。 一方面,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货币“钱包”的目的是盗窃他人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虚拟货币“钱包”的密码本身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 数据本身没有任何价值,从这个方面来说,也符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法轮功学员如何看待此类犯罪行为呢? 今天莎姐团队就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以分析盗取他人虚拟货币“钱包”密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希望能给读者一些新的思考、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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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号:(2020)冀1102行初500号)

2019年8月,被害人刘某因打算投资“比特币”,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投资“USDA”的被告人田某。 当月,田帮刘某出资257万余元购买了35个“比特币”,并在刘某手机上下载了“比特派钱包”和“imtohen钱包”,用于存放“比特币”。 在此次操作中,田某获得了12个英文助记词和登录密码,用于打开上述“钱包”。

2019年10月,被告人田某利用掌握的助记词和登录密码委托刘姓网友进入电脑系统进行操作,将刘某“钱包”中的35个“比特币”转入自己的“比特币” ”。 “专用钱包”,卖掉9个,赃款全部用于家中个人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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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田某的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

乍一看,田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以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为目的,田某窃取了他人虚拟货币“钱包”的密码盗窃比特币实务和难点,按照事发时比特币2019年10月的市值,已经超过“大额”标准。 比特币本身具有财产属性,“钱包”密码是持有、使用和处分比特币的关键。 比特币钱包密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虚拟货币本身紧密相连。 本身哒。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田某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

但我们也注意到,Tian窃取的是他人虚拟货币“钱包”的登录密码,而非直接窃取钱包中的比特币。 密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应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 因此,田某表示,也可能构成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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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评价更为恰当

《刑法》第258条和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刑事构成。 具体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政务、国防建设、前沿科学技术等,或者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我们认为,由于数字货币具有交换价值,但其属性是财产、数据还是其他存在争议,窃取数字货币的行为将涉及盗窃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些实际案例已经确定,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货币属于特殊的虚拟商品,属于刑法上的财产,也属于数据。 因此,窃取相应的虚拟货币将同时构成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按照虚拟竞赛规则,择一重罪判处; 也有基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避免过分处罚盗窃比特币实务和难点,或避免虚拟货币认定为财产后查封、扣押、返还赃物的实际案例。 考虑到问题难以解决,仅将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认定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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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写在最后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定罪决定量刑。 刑法如何评价个人行为,决定了是否应予处罚,处罚是从轻还是从重。 因此,我们必须综合考虑个人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侵权性、惩罚性、主观恶性和最终实际损害。 由于虚拟货币种类繁多,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在确定犯罪过程中应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谨慎行事,以符合刑法对人权的基本精神保护。